7 月 21 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重点明确:
暂无可开放容量地区的接入规则
若在用户侧加装了可存储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储能设施,通过光储协同,在保证公共连接点及上级 220 千伏电网不返送、110 千伏及以下电网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等情况下,由项目投资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接入系统方案,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公司结合当地接入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可按照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投资主体应配置防逆流等装置,确保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
上网模式与比例要求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 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 50%;
监测与扣减:对年自发自用电量不达标项目,超比例上网电量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在次年扣除,扣除电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
其他规则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自然人 / 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一般工商业光伏可选择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大型工商业光伏原则上全自发自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部参与现货市场。